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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工作管理制度(修订稿)
2012年03月19日

为了加强教学管理工作,有效地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及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  管理体系

第一条  健全教学工作领导体制。院长全面负责全院的教学工作。分管教学院长负责主持教学日常工作。学院有关教学管理的指导思想、长远规划、重大改革举措,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有关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条  设立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会由直接从事教学工作、有丰富经验的教师和熟悉教学工作、有经验的教学管理人员组成 ,教学工作委员会在院长和分管院长的领导下,研究和决定学院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建立健全教学工作会议制度、各级领导听课制度和学习调研制度,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

第四条  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

1、教育科研处是学院教学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在院长和分管院长的领导下负责全院教学管理与综合协调工作。

2、系(部)是学院教学管理的基本单位。系(部)主任全面负责本系(部)教学管理,处理日常教学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教研室是教学管理的基层组织。主要任务是在系(部)的领导下按教学计划实施教学工作,开展教学研究、科研和推广工作。

第六条  教师是教学的主导。要充分发挥教师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中的重要作用,培养德、智、体、美、劳、能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劳动者。

第二章   教学计划

第七条  教学计划是人才培养目标、基本规格及基本过程和方式的总体设计,是保证教学质量的基本文件,是组织教学的基本依据。教学计划的内容包括:培养目标、修业年限、课程设置、学时分配、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比例和各教学环节的安排等。

第八条  教学计划的制订以“专业培养目标为前提条件”,以“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突出针对性和应用性,加强实践能力培养,贯彻产学结合思想,从实际出发办出特色”为原则。制定教学计划时,要根据经济、科技、文化和社会的发展,在充分研究讨论的基础上,由教育科研处提出原则意见和要求,系(部)主持制订教学计划方案,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分管领导批准后下发执行。

第九条  教学计划是教师组织教学的基本依据,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并认真组织实施。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由系(部)提出建议,分管领导批准,报教育科研处备案。教学计划的制订、调整工作于每年年底完成。

第十条  教学计划的实施

1、院教育科研处编制分学期的教学进程计划,对各教学环节提出总体安排意见。

2、系(部)根据教育科研处的总体安排,布置本系(部)每学期课程及其他教学环节的教学任务、教室及其他教学场所,确定考核方式,落实任课教师、编制各教学环节的教学实施计划。

3、教学计划确定的课程、教学环节、学时、授课时间、考核方式、任课教师等均不得随意改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执行;

4、新学期的课程表应在上一学期结束前确定,经分管院长审批后,于下学期开学前通知到各相关部门和教师。开学前一周,系(部)和教育科研处要检查教学准备情况。

第三章  教学大纲

第十一条  教学大纲是依据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要求,落实某一门课程教学内容与教学形式的指导性文件。其作用是把教学计划具体化,以便组织教学工作。教学计划中的每门课程都应有教学大纲。新开课程原则上要先制订教学大纲,再编写讲义或选定教材。

第十二条  教学大纲要准确地贯彻教学计划所体现的教育思想和培养目标,各门课程的教学大纲要服从课程结构与教学计划的整体要求,相同课程在不同专业中其大纲应有所区别。

第十三条  教学大纲的内容包括本课程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和基本要求、实践性教学环节要求、学生学习要求和必要说明等部分。

第十四条  教学大纲由系(部)组织有关教师编写,经系(部)主任审核,分管院长批准后施行。每位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教学大纲的要求,选用与大纲相适应的教材或教学参考资料,依据教学大纲编制教学进度计划和教案,并让学生了解教学大纲的内容和有关要求。

第十五条  教师在执教过程中,不得轻易变动教学大纲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如确需更动,应报系(部)主任审核批准。

第四章  教学进程计划表和课程表

第十六条  教学进程计划是每学期教学工作的总体规划部署。每学期的教学进程由学院统一制定。教学进程计划表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

第十七条  每学期第15-16周,各系(部)根据学院教学进程计划和本系(部)各专业各年级的课程设置,排定下一学期课程表,报教育科研处和院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排课时要充分考虑教师的合理意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地满足教师的合理要求。若因条件限制不能满足时,任课教师须服从整体安排,以确保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九条  课程表一经排定,不许随意变动。对调课要严格控制。有特殊情况,经任课教师本人在上课前两天填写调课登记表,经系(部)主任批准后方可调课。

第二十条  系(部)或学院组织重大活动,需学生或部分学生参加的,由教育科研处或系(部)下达停课或调课通知。 国家规定的节假日,由院办公室下达停课放假通知。复习考试由教务处下达停课通知。

第五章  学期授课计划、课时授课计划和教学日志

第二十一条  学期授课计划是执行教学大纲的基本保证,是各门课程组织教学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教材章节或课题、各章节或课题教学时数和时间安排、习题选配、所需教学手段等。

第二十二条  学期授课计划由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大纲和教材制订。一般应在学期开学前制订出来,经教研室和系(部)审查批准后执行,并报教育科研处备案。任课教师应严格执行学期授课计划,不得随意改动,需变动时要经教研室和系(部)批准。

第二十三条  相同专业、年级以及教学要求相同的课程应执行统一的学期授课计划。

第二十四条  课时授课计划是每次课程的教授计划,其内容包括目的要求、重点难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板书设计、提问及作业等内容。老师上课必须有课时授课计划。

第二十五条  任课教师的教学活动要填写教学日志。教学日志由系(部)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教育科研处和各系(部)要经常了解教学信息,严格控制对教学进度及课程变更的审批,及时处理教学进程计划、课程表、学期授课计划,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事故,并将执行结果记录在案。

第六章  课程

第二十七条  课程是为学生开设的课业及其进程。课程的内容通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体现。

第二十八条  教材是课程之本,是系统反映学科内容的教学用书。教材选用要按教学计划和培养目标要求,由教研室和任课教师共同提出,系(部)领导批准,报教育科研处组织教材。

第二十九条  各类课程的基本开课条件:

1、已确定主讲教师;

2、编选好适用教材;

3、制定出教学大纲;

4、做好实践环节的必需准备;

5、定出考核或考试的可行计划;

6、制定好与开课有关的教学文件;

7、做好其他有关准备工作。

各系(部)在开课之前,应从上述各方面对各门课程逐一检查落实,经分管教学领导审定确已具备这些条件后方可开课。

第三十条  各系(部)在学期末应按照教学计划及时向学生公布下学期开设课程的情况及教学目标。

第三十一条  课程建设是教学的基本建设,是提高教学质量的保证。课程建设的基本标准是:教学条件完备适用;师资队伍水平高、结构合理;教学过程实施科学有效。  

第七章 任课教师

第三十二条  安排教学工作时,应高标准、严要求,坚持以教学为主,选派学历达标、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好的教师担任主讲工作,任课教师对所任课程的教学质量负责。

第三十三条  一个系(部)任课教师不能满足而其他系(部)有教师可以胜任课程教学时,由有关系(部)提出教师需求意见,教育科研处协调配备任课教师。

第三十四条  要积极培养青年教师,配备有教学经验的老教师对青年教师进行指导,使他们较快适应教学工作。新教师在担任主讲任务之前,一般应参加辅导、实验等教学环节的锻炼,练好基本功,在保证教学质量的前提下,系(部)和教育科研处审查同意后才能担任主讲工作。

第三十五条  主讲教师除担任讲课外,要进行辅导和作业批改,以便掌握学生学习情况,并指导与本课程有关的实践性环节。辅导教师应随班听课,并协助主讲教师承担习题课、批改作业、指导实验等任务。主讲教师与辅导教师之间要互通情况,密切配合,共同搞好本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三十六条  在教书育人、课程建设、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学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或教学任务重、教学效果好的教师,经学院评定可给予优秀教学成果奖、优秀教师奖等奖励。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三十七条  任课教师要严格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和有关教学要求,如违反教学纪律导致教学事故,按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甚至处罚。

第三十八条  教师在教学中确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指出且逾期不改的,经系(部)提出,学院核定,予以更换或调离教学工作岗位。

1、对教学不负责任,多次出现教学事故或两次以上严重事故;

2、教学效果差,学生强烈不满;

3、学术水平低,教学中多次出现知识性、科学性错误,难以胜任教学工作;

4、在教学过程中,政治思想或道德品质方面有严重错误或不良言行。

第八章  课堂理论教学

第三十九条  课堂理论教学是教师根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选择合适的教学方法,以班为单位对学生系统地传授理论知识的基本形式。教师必须严格按教学进度计划、课程表和教案上课,并对教学过程每个环节的质量全面负责。

第四十条  开学前,各系(部)要将课程表及平时成绩单发给任课教师,并检查任课教师开课准备情况。学期中,各系(部)负责对本系(部)任课教师的执教情况进行教学质量检查,检查结果上报教育科研处。

第四十一条  任课教师调课、请假由系(部)主任批准,并报教育科研处备案。

第四十二条  同年级、同类型、同课程有两名或两名以上任课教师的要组成备课组。备课组要选定组长,定时间、定地点、定内容,每月集体备课一次,以统一教学进度和要求,交流教学方法和经验。  

第四十三条  各系(部)要认真抓好教学全过程管理,加强对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对在教学上取得优秀成绩者给予奖励;对发生的教学事故,要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训,并按章处理事故责任者。

第四十四条  教育科研处、各系(部)要重视对学生课外学习活动的安排与管理,课外作业的分量要适度,安排辅导答疑要适当。安排非教学活动不得占用教学时间。

第九章   

第四十五条  实验是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实验使学生验证、巩固和加深所学的基础理论,获得独立测量、观察、处理实验数据,分析实验结果,书写实验报告等能力,掌握基本实验仪器的性能、使用和基本测试方法。实验教学内容要严格依据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要求进行。

第四十六条  每门实验课都应有《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指导书》,要保证实验课学时在教学计划中有恰当的比例,应开足教学大纲所要求的实验项目。各系(部)要特别重视实验教学内容的改革,增开综合性、设计性、应用性强的实验项目,加强现场模拟教学的组织,训练学生基本技能和应用能力,规范实验教学考核办法,保证实验教学质量。

第四十七条  各系(部)根据不同专业的培养目标和各学科教学的基本要求,组织教研室或实验室制订《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及其它实验教学文件,经系(部)审定后执行。实验教学以课程授课教师为主,专职实训教师为辅,必要时系(部)可增派其他教师协助。

第四十八条  实验单设的课程,学生的实验考核成绩及格才能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实验成绩应占该课程总成绩的一定比例。

第四十九条  各系(部)负责实验教学的具体实施,保质保量按计划开出实验,不断完善和提高实验教学质量。负责实验室管理制度的制定、实验仪器设备的更新、实验耗材购置计划的制定、实验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和修理工作的申报。组织对实验教学质量的检查并作出系(部)评估。学期末将本系(部)各实验室下学期的实验教学安排报教育科研处。

第五十条  教育科研处负责对全院实验教学的宏观指导和计划管理,检查全院实验教学任务完成情况,督促实验教学有关规章制度的落实,指导有关实验改革方案的拟订,组织全院性的实验教学经验交流及校际联系,对实验室建设提出建议。实训中心负责实验室的建设工作。

第十章  专业实习

第五十一条  专业实习包括生产实习、教学实习、课程设计、社会调查等,是学生巩固加深所学理论、扩大知识范围、培养独立工作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实习的次数、性质、时间和目的任务要严格按教学计划规定和实习大纲要求进行。

第五十二条  各系(部)在实习前必须按教学计划规定制订好实习大纲、实习计划和实习经费预算。实习计划由实习指导教师根据实习大纲要求,在了解实习点(预察)的情况后提出。实验大纲、实习计划经系(部)领导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三条  实习要由有经验的教师指导,每班(30人以上)配备2名指导教师(其中一名必须是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教师)。指导教师要在学生实习前,做好实习准备工作,编写出实习指导书和有关参考资料,在实习前发给学生。

第五十四条  每次实习结束时,每个学生要写出实习报告,由指导教师审阅考核。

第五十五条  实习结束后,指导教师要进行小结,向系(部)领导汇报,并于实习结束后半月内,将考核成绩、实习小结报系(部)办公室。   

第五十六条  教务处随机抽查实习过程的实施情况,提出改进和加强实习工作的意见。

第十一章  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

第五十七条  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是学生毕业前专业技能的一次完整综合训练,是培养学生科研创新能力的有效方法。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采取导师负责制。

第五十八条  系(部)按教学计划规定,组织教师做好毕业设计(论文)选题、毕业实习选点、指导教师委派、拟订毕业设计(论文)实施计划等各项准备工作,并及时报送教务处备案。

第五十九条  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的选题必须与本专业的培养目标相符,与学生所学课程内容相符合,尽可能结合实际任务进行,立足于提高学生的技术应用能力。课题由教研室提出,并根据学生的业务水平和专长,采用分配和自选相结合的办法下达给学生。

第六十条 毕业环节由讲师以上教师指导,每位教师指导学生不多于10名,指导教师的主要任务是编写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与指导书、审定设计(论文)提纲,指定参考文献与书目,指导研究方法,解答疑难问题,审定设计(论文),评定毕业环节的成绩。

第六十一条  毕业环节的成绩评定采用学生个别答辩和公开答辩相结合的方式,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设计(论文)、答辩情况写出评语。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评定和记载成绩。

第六十二条  系(部)主任负责最后审定毕业环节的成绩,并记入成绩册。教务处负责对全院的毕业设计(论文)进行检查督导,检查计划实施情况,组织经验交流,组织实施毕业设计(论文)的评奖工作。

第十二章  学生学习成绩考核

第六十三条  考核的主要目的是督促学生复习巩固所学知识,检查学生的学习质量和教学效果、发现和解决教学中的问题,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凡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都要对学生进行考核。

考核采取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检查学生对所学理论知识的理解程度和实际应用能力。考查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检查学生平时学习情况和教学效果,以及完成实验、习题和参加课程讨论的情况。因此,考查应贯穿到教学过程的各个环节。考查主要采取平时作业、测验等方式进行。

第六十四条  命题水平直接关系到考试考核的质量和效果,关系到能否客观实地反映教学质量。各系(部)要十分重视命题工作。试题内容要反映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范围应包括每学期某门课程所讲授的全部内容。试题应采用标准化试题,AB卷命题。题型应包括:记忆、理解、分析、应用题,试题应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要逐步建立标准化试题库。

第六十五条  凡教学计划规定的主干课程、实习、实验都必须严格考试。复习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放假前两周进行。每门课程的考试时间一般为两个小时,个别课程最多为三个小时。 

第六十六条  考试工作由教育科研处统一安排,系(部)组织实施。考试前,学院和系(部)要召开考前动员会,明确考试的目的、意义,讲清考试的纪律要求。各系(部)要组织安排好考前复习、辅导。 

第六十七条  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考查成绩按四级记分制评定。考试的评分标准在命题时一并拟出,报教务处备案。考试结束后,依照评分标准组织同专业教师集体阅卷。

第六十八条  任课教师在考试结束后要认真做好试卷分析、总结工作。系(部)组织对试卷的复核及抽检工作。

第十三章  教学检查

第六十九条  教学检查的目的在于全面、及时、深入了解教学情况,以便总结推广教学经验,发现问题,研究改进措施,提高教学质量。

第七十条  坚持每学期期中和期末定期教学检查制度。每学期第10周为全院期中教学检查时间。期中、期末检查均由各系(部)负责。检查内容除学院布置外,一般由系(部)自行确定。检查方式可灵活多样,如听课,组织公开课,观摩课,评议会,查阅学生笔记、作业,召开学生代表座谈会等。检查后以书面形式向教育科研处和学院分管领导报告检查的方法、内容、重点、典型经验、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每学期放假前的前一周为期末检查时间,期末检查围绕学期教学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和复习考试工作进行,检查后,各系(部)要进行学期工作总结。

第七十一条  加强经常性教学检查。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领导,教研处长,系(部)主任和教务科长、教学科长应有计划地听课,参加教学活动,掌握教学情况。经常性教学检查的内容包括:教学大纲执行情况,课堂教学质量,各教学环节的组织情况,学生的学习情况,课堂秩序和课堂效果等。

第七十二条  加强专题教学检查。为了有重点地总结研究一些问题,加强教学的某个环节,总结推广教学经验,各系(部)和教育科研处要坚持做好专题教学检查。如考试、课堂讨论、实验课、作业、专业实习、对学生“三基”的训练等。专题教学检查以总结典型经验和抓薄弱环节为重点。

第七十三条  学院要建立教学质量检查考核制度,加强对教学工作的业务指导和考核,定期写出考核报告。

第七十四条  全院的教学质量检查根据情况每学年或每学期进行一次,由教育科研处组织实施。

第十四章  教学评估

第七十五条  教学评估是对教学效果进行检验的一种必不可少的手段,是构成整个教学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学评估是依据一定的教学目标与教学规范标准,通过对教与学等教学情况的系统检测与考核,评定其教学效果与教学目标的实现程度,并作出相应的质量判断,品评优劣,以助决策。

第七十六条  教学评估具体内容有课堂教学过程,教学设计,教学手段,教学方法,教学质量以及教师工作表现,工作效果,教学大纲、教材的使用等情况的评估;对与教学活动和教学效果紧密相关的教学主体的品行能力诸方面的评估;对学院的教辅工作情况以及系(部)教研情况,教学管理情况以及教研室建设情况等的评估。

第七十七条  建立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认真开展教学评估工作。每学期至少对本系(部)任课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进行一次评估,期中教学检查和学期结束前,组织教师评估分析教学质量,做好教学小结和总结。期中教学检查时,任课教师应在教研室会议上汇报所任课程的教学情况;学期结束时,对任教课程的教学情况做出书面总结,在教研室交流后存入教学档案。

第七十八条  进行教学评估要注意听取学生意见,可以通过师生间的评教评学活动、召开学生代表座谈会征求意见等方式,组织学生参与教学评估工作。

第七十九条  学院教学评估指标体系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高职高专教育教学工作优秀学校评价体系》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

第十五章  教学工作总结

第八十条  教学工作总结是对某一项教学工作或一个时期的教学工作的全面回顾与疏理。由此对整个教学工作进程及结果进行质的评议和量的评估,达到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提高管理水平的目的。

第八十一条  教学工作总结和教学工作计划相对应,有学期或学年教学工作全面总结,有教学各方面工作的专题总结和个人总结。

第八十二条  教师在完成年度教学任务后,要按照教学管理要求,进行教学工作总结。总结的内容包括教学任务完成情况,教学中的经验和体会,存在问题及改进办法等。总结以书面形式交系(部)办公室。

第八十三条  教育科研处在各系(部)教学工作总结的基础上,做好全院学期或学年教学工作总结。其主要内容是:对教学情况的分析,教学质量的检查与评价,教学方法改革的研究与评估,提高教学质量的措施等。

第十六章  教学档案管理

第八十四条  教学档案是教学实践和教学研究过程中形成的重要文献资料。收集与整理并逐年积累必要的教学资料,是开展教学研究的前提。各系(部)对此应予以足够的重视,建立保管好教学档案。

第八十五条  教学档案的主要内容:

1、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及学院下达的政策性、指导性文件及有关规定;

2、本部门上报的有关教学工作报告及上级批复;

3、教学基本建设的各种规划和计划、实施方案和工作总结;

4、教学计划的初稿和定稿,学期教学计划执行表;

5、教学大纲的原稿和定稿;

6、各届学生所用教材目录及各门课程教材;

7、教师的教学工作计划和总结,教研组工作计划和总结,教学交流报告,教师评教资料,教学工作会议纪要,学生座谈会记录整理分析;

8、教师自编的教学参考资料,有代表性的教案,以及教师的各项教学成果,教师个人业务档案;

9、考题及试卷分析;

10、教学研究活动计划、总结,教学质量检查、课程评估材料,教学经验交流典型材料,教学研究刊物,科研情况,学术活动情况等;

11、专业实习计划、实习教学大纲、实习指导及总结、经验报告和优秀毕业论文(设计)的任务书、指导书、设计(论文)、图纸、学生实习报告、试验报告等;

12、学生学业成绩,学籍变动情况,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材料,毕业生资格审查材料;

13、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对学校教学的反映,与外校进行教学经验交流所获得的资料;

14、教育教学改革计划,实施过程,检查分析和总结资料,先进教学经验、方法的宣传、推广情况和效果报告;

15、新专业申报材料;

16、教学成果评选申报材料及获奖情况:

17、各种有关教学的规章制度;

18、仪器设备资料;

19、其它有必要立档的教学文件和资料。

第八十六条  教学档案实行分级管理,教育科研处和系(部)要有专人负责教学档案的归类、整理和筛选,并编目造册。建立教学档案查阅制度,充分发挥教学档案的作用。

第八十七条  各系(部)教学档案管理人员,要参加有关重要教学工作和科技活动,及时监督和收缴文件材料的归档。如科研项目的鉴定验收、教学仪器的开箱验收、教学管理工作计划制定与协调等,及时收存有关文件、说明及计划等。

第八十八条  系(部)所有的教学档案均按学院档案馆(室)的要求进行分类、归档、移交。

第八十九条  学院每两年进行一次资料整理工作检查,于检查次年进行教学档案管理评比,奖励先进。

第十七章    附则

第九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教育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九十一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它未尽事宜,由教育科研处研究拟定解决方案,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咸职院字[2006]79  2006年9月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