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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
2012年03月19日

为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杜绝教学事故发生,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使教学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特制订本规定。

一、教学事故的类别及认定

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部门)以及为教学服务的部门、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产生负面后果,均属于教学事故。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影响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一)一般教学事故的认定:凡发生以下情况,均属一般教学事故。

1、教学类

1)任课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

2)课堂教学有10%以上学生睡觉。

3)任课教师衣冠不整、穿背心、拖鞋上课(必须穿背心或拖鞋上课的场合除外)

4)任课教师教案简单且不规范。

5)按要求应给学生答疑,但任课教师很少安排答疑。

6)按教学要求应向学生布置作业,但布置次数不足1/3,批改不认真。

7)未经系(部)教学主管领导同意,擅自调整或拖延教学进度。

8)未经学院职能部门和院(系)教学主管领导同意擅自找人代课。

9)未经学院职能部门和系(部)教学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取消已安排的教学活动。

10)教师在指导学生完成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过程中不负责任,导致1/3学生不能按时完成。

11)教师在上课或教学活动中使用通讯工具。

12)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师、管理人员失误造成学生受伤或造成财产损失500元以上。

13)监考教师迟到5分钟以上。

14)教师在阅卷过程中出现错判、漏判现象。

15)任课教师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成绩。

2、教学管理类

1)按计划应完成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教学大纲、教材编写等教学研究项目,无特殊原因推迟3个月以上。

2)因安排不当造成考试冲突,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3)因排课失误造成课程冲突,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4)管理部门未及时发放教学办公用品。

3、后勤保障类

1)教室内黑板损坏1/2、灯管损坏1/3以上,报修后2个工作日内未修复。

2)教学楼上课铃、下课铃不响,或响时不统一;上课期间教学区铃声乱响或广播随意播放。

3)教学活动场所卫生状况差。

(二)较大教学事故的认定:凡发生以下情况,均属于较大教学事故。

1、教学类

1)任课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

2)课堂教学有20%以上学生睡觉。

3)任课教师衣冠不整、语言粗俗,造成一定影响。

4)任课教师无教案,仅有课程讲稿。

5)按教学要求应给学生答疑,但任课教师整个学期内安排答疑不足两次。

6)按教学要求应向学生布置作业,但布置、批改次数不足1/2

7)未经系(部)主管领导同意,擅自舍弃学期课程内容1/4以上。

8)未经学院职能部门和院(系)教学主管领导同意擅自变更课表。

9)未经学院职能部门和(系)部教学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变更安排的教学时间、地点,导致1/3学生误课。

10)教师在指导学生完成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过程中不负责任,不按要求指导,导致1/2学生不能按时完成。

11)教师在上课或教学活动中和外界通话,使上课或教学活动中断。

12)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师管理人员失误造成学生受伤须送医院治疗或造成财产损失1000元以上。

13)监考教师迟到15分钟以上。

14)监考教师责任心不强,导致考场纪律松懈,发现学生作弊不及时处理,不如实填写考场记录。所收试卷与应收试卷数不符。

15)阅卷教师不能严格执行阅卷标准,学生成绩报教学管理部门后需要对学生成绩进行修改超过5%

2、教学管理类

1)系(部)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教务科报送教材需求情况,导致开课一周后仍缺供教材20%以上;教务科未及时采购使学生教材发放时间推迟5日以上。

2)有关放假、全校性教学调度通知内容不当或未能及时下发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3)审查不认真,发给不应该获得毕业证书学生相应的证书,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明。

4)班主任、辅导员连续2天未到班级开展工作,了解学生情况。

5)因未安排足够任课教师,导致某些课程不能按时开出。

3、后勤保障类

1)按计划应完成且执行部门允诺完成的维修项目未及时完成,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2)值班人员未按时打开楼门或教室。

3)不能按时供应粉笔、黑板擦等教学用品。

4)教学设备损坏,在已报修的情况下,3个工作日以内未修复。

(三)重大教学事故的认定:凡发生下列情况者,均属于重大教学事故。

1、教学类

1)任课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15分钟以上。

2)课堂教学有30%以上学生睡觉;或管理不力,秩序混乱或打骂学生。

3)任课教师、教学有关人员在教学实验、实习、实训及教学管理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方针政策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散布封建迷信思想,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4)任课教师授课既无教案,又无讲稿。

5)按教学要求应向学生答疑,但任课教师整个学期内不安排答疑,且不接受学生、管理人员意见。

6)按教学要求应向学生布置作业,但整个学期内不布置任何作业。

7)未经系(部)主管领导同意,擅自舍弃学期课程内容近1/3

8)未经学院职能部门和系(部)教学主管部门准许擅自停课、缺课、调课。

9)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系(部)分配的教学任务或因从事第二职业和社会活动妨碍教学工作安排。

10)教师在指导学生完成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过程中责任心差,导致大部分学生不能按时完成,且质量低劣,造成严重影响。

11)教师在上课或教学活动中离开教学场所和外界通话。

12)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师、管理人员失误造成学生受伤需送医院治疗或造成财产损失1500元以上。

13)考试命题未按规定程序审核,使试题错误未得到纠正,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命题及其他人员泄露试题。

14)监考教师迟到近20分钟。

15)监考教师不能严格执行考试规定,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大面积作弊;漏收学生考卷2份以上。

16)阅卷教师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无故加减分数,遗失学生试卷2份以上。

17)非特殊原因,学期内未完成实验、实习、实训任务。

18)一学期内,累计酿成3起一般教学事故或两期较大教学事故者。

2、教学管理类

1)出具与事实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证明、证书。

2)教学管理部门丢失学生原始成绩。

3)课表编排、考试安排漏排班级、考试科目。

4)辅导员、班主任对学生中发生的重大问题未能及时了解、处理,造成严重后果。

5)主管部门对本单位所发生的教学事故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

3、后勤保障类

1)因校内原因造成事先无通知的停电、停水,导致上课、实验、实习实训等教学活动中断,主管部门未快速派人修理。

2)保卫部门工作不力,致使校外闲杂人员进入校园,干扰教学。

3)在学院食堂就餐的学生一次有10人以上食物中毒。

4)在校内教学活动中学生突发疾病或受伤,学院医务室接到通知后不能及时抢救、治疗或转院,造成严重后果。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处理程序

(一)教学事故发生后,首先由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系(部)或主管部门查实,按一次一表的方式作好记录,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3天内向教育科研处报告。事故记录表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不得以部门代替。

(二)教育科研处根据事故单位提供的事故情况进行认定。

1、一般教学事故,经教育科研处认定后,填写处理意见,由责任人部门处理,处理结果报教育科研处备案。

2、较大教学事故由教育科研处同组织人事处、纪委办、责任人部门领导共同审核,报主管院长审定。由责任人所在部门执行处理意见。教学事故的有关材料、处理意见、处理结果分别由组织人事处、纪委办、教育科研处备案。

3、重大教学事故,按步骤2处理审定后报院长审批。

(三)教育科研处有权对事故单位提供的事故情况提出质疑,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有关人员重新调查,对于隐瞒事实真相、降低事故等级的,将报请学院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一)一般教学事故的处理

1、由部门负责人对事故责任人签发《教学事故认定处理通知书》,并责成事故责任人做出认真检查。

2、视其情节,在本部门通报批评。

3、扣发事故责任人1周课时津贴或岗位津贴。

(二)较大教学事故的处理

1、部门负责人对事故责任人签发《教学事故认定处理通知书》(一式三份),在全院范围内通报批评。

2、扣发事故责任人半月课时津贴或岗位津贴。

3、取消事故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评优资格。

4、对于造成一定影响者,可由学院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三)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

1、由主管院长责成部门负责人签发附有学院处理意见的《教学事故认定处理通知书》,在全院通报批评。

2、扣发事故责任人1月课时津贴或岗位津贴。

3、事故责任人当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4、情节严重者,由学院给予行政处分。

5、对于造成严重后果,且认识较差的事故责任人,可对其实行岗位缓聘甚至解聘。如对事故责任人实行岗位解聘,应报主管院长和院长审批。

事故责任人若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在接到《教学事故认定处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教育科研处提出申诉。

四、附则

1、凡我院教职工、学生均可对各类教学事故直接向教育科研处或主管院长、院长举报。举报的教学事故经查确属事实,学院给予奖励。

2、教学事故一经发现,必须按规定的时间上报教育科研处,相关单位不得隐瞒事故真相,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职称缓评、年度考评降级、行政处分等处理。

3、本办法由教育科研处负责解释。

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咸职院字[2008]105    20081210